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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1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市民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最高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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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赵辉)6月30日,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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