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携款逃匿被判拘役六个月
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份判决书,认定包工头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 0 0 0 元。这是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携款逃匿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
2 0 1 6 年,吴堡县扶贫办对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辛舍窠自然村的通村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由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 0 1 7 年3 月1 0 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了通村道路拓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费用1 8 万元。李某某随后雇佣数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当年6 月3 0 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办将第一笔工程款1 3 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收到这笔款后,在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携款逃离吴堡县。李某某共欠付4 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 2 万元。
李某某携款逃匿后,吴堡县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不予理会,继续在外逃匿。2 0 1 9 年7 月6日,县扶贫办与寇家塬镇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 5 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在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某归案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今年3 月7 日,李某某家属代李某某偿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 2 万元,取得受害农民工谅解。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办案检察官、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秋平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如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对追讨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劳动者的追讨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如劳动者通过自杀等极端手段吸引社会关注,或者因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游行示威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涉案财物尚未追缴到案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追缴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退缴、劝说其家属代为退缴或者通过其他工作方法将涉案财物追缴到案,既能达到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目的,又能为下一步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吕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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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份判决书,认定包工头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6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 0 0 0 元。这是一起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携款逃匿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
2 0 1 6 年,吴堡县扶贫办对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辛舍窠自然村的通村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由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 0 1 7 年3 月1 0 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了通村道路拓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费用1 8 万元。李某某随后雇佣数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当年6 月3 0 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办将第一笔工程款1 3 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收到这笔款后,在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携款逃离吴堡县。李某某共欠付4 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 2 万元。
李某某携款逃匿后,吴堡县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不予理会,继续在外逃匿。2 0 1 9 年7 月6日,县扶贫办与寇家塬镇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 5 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在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某归案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今年3 月7 日,李某某家属代李某某偿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 2 万元,取得受害农民工谅解。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办案检察官、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秋平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如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对追讨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劳动者的追讨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如劳动者通过自杀等极端手段吸引社会关注,或者因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游行示威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涉案财物尚未追缴到案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追缴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退缴、劝说其家属代为退缴或者通过其他工作方法将涉案财物追缴到案,既能达到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目的,又能为下一步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吕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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