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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2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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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婧)近日,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全省统一按照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部分比例0.3%。

工伤保险,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杨凌等市继续落实人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生育保险,不在本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范围之内。费率按照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据悉,我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已率先在全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2018年6月30日即将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2亿元。此次全省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21.3亿元。降费后,我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均居全国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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