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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5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每个劳动者都应享受“养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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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02年1月陕北某县公安局以月薪200元的工资聘用46岁妇女崔某担任某基层派出所炊事员,未给崔某缴纳养老保险。2006年9月底,崔某50岁,到了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崔某无法退休,一直到2016年12月,崔某已经60岁还无法退休。2017年2月,催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要求用人单位给她补缴养老保险,县仲裁以崔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予受理。崔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后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原告崔某养老保险损失费157221.06元,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被驳回。

作为工会信访工作者,我们为媒体的这篇报道拍手叫好,我们期昐更多的劳动者都能像崔师傅一样平等享受养老待遇,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在现实工作中,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务公司、保洁公司、建筑工地、商场、饭店等用人单位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农民工梁师傅在我市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二十多年,对工作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市劳模、市政协委员。2014年,用人单位才开始给他缴纳社保,他多次要求单位给他补缴2014年以前的社保,单位都以无法补缴为由拒绝他的要求。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文明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虽有政策,但梁师傅的问题却解决不了。

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农民工进城参加城市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到了退休的年龄却不能平等享受养老待遇,就是因为他们是农村户籍。有些用人单位还以劳动者户籍在农村为由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给劳动者缴社保,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往往会说:“你们是临时工,临时工不用缴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但违反国家法律,而且还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在城里辛辛苦苦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农民工,老了不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显然背离了我们倡导的“公平、平等、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陕北某县法院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不缴养老造成劳动者到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问题,对如何依法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是一个有借鉴意义的维权案例,我们为此点赞。(张来周 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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