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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陕西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出台

将职工享有疗休养权益写进集体合同

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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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我和好多人都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大家互相勉励,回去后好好工作,不辜负工会的关心爱护,争取当劳模再来疗休养。”这是西安市环卫工尹艳玲参加陕西千名一线职工免费示范性疗休养活动时的真切感受。近日,省总工会联合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出台《关于加强陕西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将职工享有疗休养权益写进集体合同,覆盖所有一线职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和企业行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职工疗休养工作顺利开展。

据悉,省总工会在连续两年开展一线职工示范性疗休养后,将一线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普惠性提上与省政府的联席会议。该《意见》系省总工会和省政府第27次联席会议确立的重要议题,旨在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了疗休养范围,确定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在职职工(含农民工)都可参加职工疗休养,优先考虑劳模工匠及优秀职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作业职工,患职业病的职工,工龄长、年龄大的职工。而且各级工会可用工会会费为会员购买文旅年票,鼓励和引导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自主旅游放松身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了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列支和费用标准,方便基层操作。疗休养经费在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职工参加疗休养的往返交通费用按规定凭据报销。疗休养期间的食宿费、疗休养费用按组织单位所在地四类会议定额标准凭据报销。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人员疗休养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全额列支,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补充。鼓励企业在财务承受范围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疗休养费用。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组织开展的示范性职工疗休养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支出预算。

《意见》明确,企业工会要将职工享有疗休养权利方面内容写进集体合同,对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条件、人数、内容、地点、期限以及经费提取使用等开展集体协商,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工会领导机关要把企业开展职工疗休养作为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等先进荣誉的重要条件,而且疗休养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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