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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8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10月1日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物业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等级和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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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 月2 7 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 0 2 1 年1 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分八章一百一十七条,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突出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专节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区域的1 1 种禁止行为,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管理权限,群众普遍关心的工作、筹建等经费问题,以及公共收益问题公共收益的归属、用途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提供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确可以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业主大会体现“谁受益谁付费”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以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同时,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条例》还规定,省住建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级住建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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