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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5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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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几天前,单位组织员工及家属去外地游玩。在旅游期间,我受伤了,回来后需要休息一周左右。单位称是我个人不慎摔伤造成,不属于工伤,如果我请假要扣钱。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

读者:高行

高行同志: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具体到旅游活动,应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纯的旅游放松,作为单位的福利,发生意外,很难说属于工伤。但是从1.活动的目的性;2.单位是否鼓励参加;3.是否承担费用;4.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在此类活动中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是由于员工私人原因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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