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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1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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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童露雅)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实行电子收费。人行道上不再增设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应当逐步撤销。单位、住宅区闲置土地可建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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