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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9期:第03版 企业瞭望

让“理直气壮”冒用乱用劳动法规的企业亮亮相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郭振纲

据《工人日报》7月17日报道,辽宁一些地方出现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记者采访了18名外勤人员、长途运输司机、装卸工等了解到,大部分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从未拿过加班费。部分企业在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时钻空子,加上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致使不定时工作制成了一些企业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的补充。按照原劳动部1995年颁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对于经批准和备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无须支付加班费。

国家允许企业对一些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工作和休息两不误。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出于规避加班费的目的,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沿用所谓的“行业惯例”或者企业内部规章中的模糊条款,抑或故意不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适用人员范围获取审批、备案等方式,肆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导致不定时工作制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成为变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模糊空间”。

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其他一些领域,也存在类似的企业冒用、乱用相关劳动法规,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用发放饮料的方式冲抵高温津贴;有的企业通过业务外包的方式将本单位职工变换成劳务派遣工,以期达到规避同工同酬的目的;有的企业利用工资自主权,将劳动报酬分为固定部分和年终考核部分,变相降低社会保险费缴存基数或少支付劳动者报酬等。

冒用、乱用相关劳动法规,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道德经济的理念相悖。对此,必须要正本清源。

冒用、乱用相关劳动法规,以似是而非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发生,有些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太强,对用人单位自主权缺乏必要制约所导致的;有些是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相关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时,出于种种利益考虑,过分迁就用人单位或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有些与劳动者对法律法规制度不了解、证据获取难等因素相关;有些也与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发挥不突出、集体协商覆盖不到位、职工权益救助不及时等企业民主管理缺失有关。因此,我们需要从完善制度、规范企业行为、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等多方面着力破解这一现实问题。

在国家法规层面,清理过往的规定,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法律的轨道内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是预防此类现象发生的基础。在企业层面,要让更多企业认识到,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凡是做大做强的企业,都很重视人力资本,追求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的统一,从而让职工从内心认同企业命运共同体,而不是舍本逐末地“算小账”,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降本”的手段;在劳动者层面,要提示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不能视之为走形式而忽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权益受损时更要重视证据保全等。

至少先让那些冒用乱用劳动法规还“理直气壮”的企业亮亮相。不能让个别企业钻劳动法规的空子、乱用劳动法规、以似是而非的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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