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
“996”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因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员被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的超时加班典型案例中,快递员张某的遭遇名列其中。快递公司的做法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并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去年6月,张某入职一家快递公司。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张某拒绝了公司的超时加班安排,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日前,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涉事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据悉,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实现,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然而,超时加班,尤其是“996”工作制等现象在一些行业仍然存在,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张某和快递公司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两部门指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要承担违法后果。□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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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员被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的超时加班典型案例中,快递员张某的遭遇名列其中。快递公司的做法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并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去年6月,张某入职一家快递公司。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张某拒绝了公司的超时加班安排,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日前,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涉事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据悉,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实现,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然而,超时加班,尤其是“996”工作制等现象在一些行业仍然存在,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张某和快递公司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两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两部门指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要承担违法后果。□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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