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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9期:第04版 百味国际

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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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劳

担任市人民监督员好几年了,参与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民监督员必须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方方面面。公民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法律跟随公民,应当如同影子一样。

敬畏法律,千万不要贪小。监督的许多案件,涉案当事人的涉及侵占的财物价值并不高,但却到了违法地步。利用超市收银机和人员管理上的漏洞,连续多次采用多拿货物少交款的方式——拿的货物都是日常家用,每次数目的确不大,但日积月累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报案说其违法了,他们便目瞪口呆,赶快赔偿损失,求得当事人和法律的原谅。在听证现场,面对涉案人认罪认罚的真诚与悔罪的痛心疾首,我常常感慨系之:这都是贪小惹的祸啊。

敬畏法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次,我参加一个区检察院的听证会,听证监督的都是酒驾违法犯罪但却符合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案件条件的,这些涉案人都谈到他们违法的初因是心存侥幸。有一位打扮精致的年轻女孩,在听证会现场,说自己平时处事小心翼翼,没想到因为侥幸心理酒驾而违法,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敬畏法律,更不能忘乎所以。这类违法犯罪者,往往手握一点点权力,把组织的制度和程序、领导与同事的善意提醒,常常置之不理。一次,在诉讼现场,我见识了一位阻碍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这位当事人很嚣张,撒泼耍赖、胡搅蛮缠,斥责、谩骂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然,最终他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看着这起案例,“上帝要毁灭他,必先使其疯狂”的经典名句闪现在我的脑海里。

敬畏,是在面对权威、庄严或崇高事物时所产生的情绪,带有恐惧、尊敬及惊奇的感受。朱熹说:“然敬有甚物,只如畏字相似,不是块然兀坐,耳无闻目无见,全不省事之谓,只收敛身心,整齐纯一,不恁地放纵,便是敬。”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良法善行下,全民守法应该是法治大厦最厚实最牢靠的基础。而对法律心存敬畏,就应该有这样一种感受,这样一种如同敬畏神灵一般守住心灵而不放纵自己心内的“魔鬼”,不贪小、不侥幸,不忘乎所以,甚至不盲从……都应该成为公民最应有的品质与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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