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25期: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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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本报讯(实习记者 李旭东)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关于《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将草案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进行衔接,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草案稿改稿规定要在本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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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 李旭东)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关于《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将草案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进行衔接,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草案稿改稿规定要在本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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