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64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明确防灾避险转移安置费用由政府保障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
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规定指出,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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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
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指令,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规定指出,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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