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64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我省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记者获悉,《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条例要求,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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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记者获悉,《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条例要求,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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