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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3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防止爱心受“伤”需完善慈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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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江·

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的邓女士在水滴筹发起筹款,称女儿小黄由于病毒感染住进ICU,无钱治病,共筹得25万余元。然而,有网友爆料称,邓女士在武鸣开有多家粉店,开奥迪车,名下有几套房,引发质疑。对此,大病初愈的小黄公开和网友展开骂战,网上一片哗然。7月24日,邓女士表示,将变卖家产,72小时内把善款退还给爱心人士。(7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近些年,随着网络的发展,让一种爱心表达方式也流行起来,那就是网络公益众筹。因为网络募捐这种形式具有传播快、成本低、而且效率高的特点,当一些困难弱势群体在遭受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时,几乎把向媒体公众求助当成首选。应该说,众筹募捐这种爱心形式,的确为一些急需帮助的困难弱势群体,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然而,当这种良好爱心表达方式被少数人曲解甚至蓄意利用时,也让网络募捐似乎成了一柄“双刃剑”,从近些年屡屡发生的众筹募捐涉嫌“骗捐”、“诈捐”引发网络公共事件不难看出,每一次都让公益爱心很受“伤”,让人们开始不相信“眼泪”。报道中的这起个案,无疑是在网络慈善信任的“伤口”又撒了一把盐。

尤其是,此次受捐对象在大病初愈后居然公开和网友展开骂战,完全是对爱心慈善的一种亵渎。尽管受捐对象家长在媒体披露质疑后表示,将变卖家产,72小时内把善款退还给爱心人士。善款可以退还,但受“伤”的爱心,又该如何修复,人们是否还会相信“眼泪”?

众筹募捐屡屡引发网络公共事件,不得不引发我们对如何规范众筹募捐,让公益爱心不再受“伤”的思考。首先,防止“诈捐”、“骗捐”,需完善慈善法律制度。对于慈善募捐,尽管目前已出台《慈善法》进行规范,但个人求助式的募捐,并没有被纳入规制范畴。因此,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是防止“诈捐”、“骗捐”的根本途径。其次,随着慈善组织的发展成熟,应让更多个人求助应当转向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诈捐”、“骗捐”。还有一点,就是公共管理机构的介入“补位”,也是防止“诈捐”、“骗捐”的有效途径。发布信息网络平台虽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无法完成募捐信息真实性的核查以及后期善款使用的监督任务,如果相关公共管理机构介入,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也能有效防止“诈捐”、“骗捐”现象发生。

期待爱心不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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