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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9期:第02版 法治

员工自由择业权不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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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包含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等内容。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由此来看,自由择业权是宪法赋予并经劳动法确认的一项劳动者基本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劳动者投递简历,是自由择业权的一种表现,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制度来限制这一权利,即便劳动者通过签字确认了用人单位的这项规章制度,也因为违法而无效,毕竟这一制度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效。(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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