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员工,理应遵守公司的规定,但没人可以逼迫员工彻底交出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全部信息。
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上网行为感知系统,对其上网行为包括手机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实则是一种粗暴冰冷的管理,是对员工的工具化。
员工的上网记录,可能是私密信息,也可能是个人信息,企业未征得员工同意随意收集已涉嫌违法,而提供方案并以此牟利的企业,恐怕也不能主张所谓“技术无罪”。(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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