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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出台

明确低保申请对象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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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院刚)8 月5 日,记者从西安市民政局获悉,近日,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明确了低保申请对象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具体条件。

此次发布的《工作规程》包括总则、对象条件、申办程序、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6 章4 7 条。

《工作规程》明确了申请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 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且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规程》明确,家庭收入是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可按照该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复审前1 2 个月收入计算,据此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

《工作规程》指出,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动产,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明确了豁免的范围和原则,包括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灾、因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情形,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该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消费类贷款;申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农村集体用地上当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危房);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电瓶单车)和三轮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小型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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