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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45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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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家祯)11月20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明确,新增“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开展,公立医疗机构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护人员为居家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护理”等)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以上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上门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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