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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9期:第03版 劳权

公司能否以报销方式发放绩效工资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深法宣

【案情回放】

2011年至2022年,刘某就职于深圳一家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绩效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2022年11月初,该员工认为保险公司拖欠工资,向其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两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某提交了谈及报销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绩效工资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克扣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称,该员工所指的报销内容,是其在保险销售业务中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报销款是绩效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须支付上述绩效工资和克扣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称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报销是保险销售业务中产生的汽油费、交通费等报销费用,但当刘某询问绩效时,工作人员回复“绩效工资增加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发放”。同时,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向刘某发送报销表格,并说明已报销金额和剩余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不构成刘某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刘某尚有6697.9元未报销,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了报销剩余额。因此,刘某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定,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和2月刘某应获得绩效工资9008.66元,而保险公司通过第三人个人账户向刘某转账了8377.73元,并称扣除税金630.93元。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扣除的630.93元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属于应发放给刘某的绩效工资。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表示,个别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以“基本工资+绩效”形式发放,同时要求员工通过“假报销”形式来获取绩效工资,这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绩效工资属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对公账户向员工支付绩效薪资。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变相克扣劳动报酬,还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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