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7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表决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加强高标准农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和鼓励粮食生产者采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等措施,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用种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奖补、农业补贴以及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支持优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补贴标准增长机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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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7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表决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加强高标准农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和鼓励粮食生产者采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等措施,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用种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和维护,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奖补、农业补贴以及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支持优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补贴标准增长机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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