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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2期:第02版 综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鸟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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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7月30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我省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爱鸟护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要求,紧盯“捕、运、售、食、玩、宣”关键环节,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在栖息地保护修复方面,《决定》明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确定并公布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范围。针对生态空间、农业和城镇空间等栖息地保护修复,细化相关措施,对主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和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作出规定。

《决定》规定,每年四月第二周为本省爱鸟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鸟类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活动。

《决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开举报渠道。

据悉,我省鸟类资源丰富,是众多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全省共有野生鸟类561种,其中朱鹮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23种,大天鹅等国家二级鸟类99种,“三有”鸟类43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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