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大常委会实行正确有效依法监督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决定获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
《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督联系点等多种渠道,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办法》明确,常务委员会每年围绕本省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等材料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办法》还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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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督联系点等多种渠道,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办法》明确,常务委员会每年围绕本省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办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可以附整改问题清单,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等材料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办法》还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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