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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8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一起因乘坐“摩的”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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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文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搭载蹇某及其妻康某,逆向行驶至北三环附近时与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蹇某受伤。经西安交警未央大队认定,文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蹇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文某、罗某及罗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751.24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蹇某与被告文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被告文某邀请原告蹇某乘坐其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系无偿搭乘行为。事发时该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文某外,载有原告蹇某及案外人康某二人,原告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摩托车后座只能乘坐一人,且明知其搭乘的摩托车没有牌照,仍然自甘冒险选择乘坐,其对自身伤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酌情减轻被告罗某、文某10%的赔偿责任,即该1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释法】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蹇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法院却判决原告蹇某承担10%的责任,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事故责任加以认定。而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针对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蹇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章行为,故不负事故责任,但其明知搭乘的摩托车无牌照且超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依法确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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