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值得肯定
据浙江在线报道,5月1日起,浙江衢州市率先将全市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衢州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地市。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的人员。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已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地都没有把企业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
这样,在实际中,不少退休返聘人员一旦遇到工伤等问题,就只能由企业一力承担,而且由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确由于年龄偏大、身体素质降低等原因,发生工伤的几率更大,从而就使得企业对这一部分用工的成本更大,不利于目前状况下企业的更好用工和发展,亟待政府等有关方面破解这一难题。
这种情况下,衢州明确实施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通过政府和社会分担的方式,使得企业的隐形用工成本明显减少,对目前状况下促进企业发展、创建良好发展软环境,是一个很好的务实创新之举。
此外,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而目前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也就是《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而对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是合法行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平等原则就自然一视同仁,就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
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根本符合社会平等公平原则,是一个值得改进和探讨的方面。从完善法律保护等角度看,把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个值得肯定的顺势应时之举。
□余明辉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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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的人员。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已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地都没有把企业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
这样,在实际中,不少退休返聘人员一旦遇到工伤等问题,就只能由企业一力承担,而且由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确由于年龄偏大、身体素质降低等原因,发生工伤的几率更大,从而就使得企业对这一部分用工的成本更大,不利于目前状况下企业的更好用工和发展,亟待政府等有关方面破解这一难题。
这种情况下,衢州明确实施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通过政府和社会分担的方式,使得企业的隐形用工成本明显减少,对目前状况下促进企业发展、创建良好发展软环境,是一个很好的务实创新之举。
此外,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而目前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也就是《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而对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是合法行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平等原则就自然一视同仁,就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
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根本符合社会平等公平原则,是一个值得改进和探讨的方面。从完善法律保护等角度看,把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个值得肯定的顺势应时之举。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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