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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4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5月1日起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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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佳)我国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5月1日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对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等特点。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还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警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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