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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5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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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讨论。草案建议,第四十二条的责任部门增加“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

据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草案建议,顺应上位法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是责任部门。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到应急管理厅,其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据此,草案将第四十二条的责任部门增加“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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