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5期: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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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9月25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予以补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结合调研情况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经认真研究,在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参考《长江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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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9月25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予以补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结合调研情况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经认真研究,在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开发活动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要求,参考《长江保护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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