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0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有关人造景观景点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 月3 1 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自2 0 2 1 年5 月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按照规定,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违规的,由临潼区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在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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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 月3 1 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自2 0 2 1 年5 月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按照规定,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违规的,由临潼区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在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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