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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属事业单位职工装修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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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近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取消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7月18日起,省直属事业单位职工装修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新规的出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以来,一些个人提取装修住房公积金时,造假违规的装修合同较多,给公积金管理带来不少麻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使用包括大修自住住房,不包括装修住房。

陕西省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据了解,此次调整涉及全省36万省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我省其他地市未实施过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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