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事先说明裁员方案单位不得裁减冗员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公司为扭转一再亏损的局面,近期就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决定裁减三分之一的冗员,但事先并没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因平时与领导的关系不是很好,鉴于家中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子女要抚养,且家里只有我一个人就业,所以多次找公司协商希望被留下。但近日公布裁减人员名单,发现我在其中。请问:公司这种裁员做法对吗?
读者 李秀洁
李秀洁同志:
你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拒绝接受裁员。
首先,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正因为公司一次性裁员达三分之一,比例上远远高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其事先并没有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更不存在“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这决定了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公司不应将你裁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属于长期限劳动合同,且家中只有你一人就业,加之还有父母子女需要赡养、抚养,明显属于优先保留之列。公司不仅没有优先留用,甚至不顾你一再请求留下、不顾法律规定强行为之,无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必须向你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建议你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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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公司为扭转一再亏损的局面,近期就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决定裁减三分之一的冗员,但事先并没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因平时与领导的关系不是很好,鉴于家中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子女要抚养,且家里只有我一个人就业,所以多次找公司协商希望被留下。但近日公布裁减人员名单,发现我在其中。请问:公司这种裁员做法对吗?
读者 李秀洁
李秀洁同志:
你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拒绝接受裁员。
首先,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正因为公司一次性裁员达三分之一,比例上远远高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其事先并没有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更不存在“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这决定了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公司不应将你裁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属于长期限劳动合同,且家中只有你一人就业,加之还有父母子女需要赡养、抚养,明显属于优先保留之列。公司不仅没有优先留用,甚至不顾你一再请求留下、不顾法律规定强行为之,无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必须向你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建议你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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