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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0期:第04版 读书观察

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有双重意义

社会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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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期,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公布多个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涉及婚姻登记、慈善捐赠、家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备忘录特别指出:如果你在这些领域失信,那么,就会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

为失信行为付出

代价。这些年,随着国家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限制多项高消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招录为公务员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不断为失信者戴上“紧箍咒”。

截至目前,对于失信者的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大多指向的是“一般群众”。那么,根据一般意义上的对等原则,失信者将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那公务员失信呢?查阅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惩戒、辞退(除名)的相关规定中,都未见“失信”字眼。

一些地方诸如山东出台的法律,也仅仅规定“公务员一旦失信将影响任用”。不难看出,如果公务员失信,基本无虞,顶多属于人家关起门来的“内部矛盾”。因此,从失信惩戒角度看,“公务员”确实是一个铁饭碗、金饭碗,那是相当的“制度兜底”和“人道关怀”。

法律回避公务员的失信惩戒问题,难道公务员都是大诚立身,不会失信?一个简单的事实:相较“一般群众”的失信,公务员失信,具有更大的社会杀伤力。无论公私,都败坏政府部门形象,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倘若是一家政府部门集体失信,其后果,就更可能是“灾难性”的。这些年的“民告官”案件,不少就是与政府部门的失信有关。至此,想说的是,失信者不得招录为公务员,固然可行。

但如果公务员或者政府部门失信,从来不见雷声和雨点,始终让“一般群众”成为教育对象,这不仅有失公平和厚道,还容易在群众心中加剧社会阶层的板结化。从群众中来,也要到群众中去。行政大棒和道德狼牙棒,不能只抡向一方。

让所有的失信者都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不是用行政处罚的方式给予变相保护。视失信严重程度,在失信问题上尝试建立“公务员退出制度”,是不是应该提上日程和议程了?□温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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