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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2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职工距离退休仅半年 公司终止合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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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说他是老员工,不单是因为年纪大,还因为他在公司开业之初就入职了。转眼已过去了十多年,当初一起进公司的同事都已离开,连老板都换了人。原本以为自己能在公司安安稳稳地工作到退休,谁知,老黄却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称其劳动合同6月底到期,公司将不再与他续签。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早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况且还有半年自己就年满60周岁,公司现在怎么能不要他了?老黄当即去找人事经理,对方表示,老黄虽然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在七年前就被原来的老板卖了,老板早就换了人。公司就不是原来的公司了,老黄在更名后的公司只工作了七年,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长期致力于劳动维权的人士董兆华认为,公司人事经理的话不妥。首先,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兆华提醒职工注意:即使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如果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要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与单位协商一致的。□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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