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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9期:第04版 读书观察

“枪手”主动退出不追究彰显人性化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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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考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其中规定,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也明确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但是,山东省教育厅通知规定,不予追究“枪手”,是有条件的,即: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这个前提就是在考生违法违规没有形成事实前,能够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并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这是对曾经有作弊意图,而没有实施违法违规作弊的考生的包容,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山东教育厅的“一律不予追究”“枪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违规,而是于法于情于理相通的情理交融,体现了规定对考生的善良与关爱。给犯错误的考生一个改正的机会,并不是坏事,恰恰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爱。就是这样一个规定,提前打招呼,可以挽救许多考生,甚至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枪手”在没有成为“枪手”前,是可以通过教育和人性化措施挽救的,大可不必一棍子打死人。

法律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的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的铁面无私,也不是冷血无情的不近人情。尤其是教育部门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教育人与执法公正和执法效果的相统一。□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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