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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3期:第04版 观察读书

救人遭质疑凸显“好人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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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晨雨

日前,辽宁锦州南火车站,一名81岁的老人突然倒地不起。听到求助广播后,正在等车的锦州医科大学2016级护理专业学生丁慧立即冲到老人身边,跪在地上为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最终,老人恢复意识并被送往医院。事后,丁慧婉拒了老人家属的酬谢,称“这是学医的应该做的”。但是随后,一些学医的专业人员发声,指出丁慧急救行为不专业,至少是不规范,在网上引发了争论。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早已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的亮点在于,这种“免责待遇”是无条件的,即便是救助人有一定过错,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条款,作为自愿对昏迷老人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者,丁慧就算存有一定技术过错,也可以不用对老人发生人身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丁慧因为救助他人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她救助的老人作为受益者,还有“适当补偿”的法律义务,这就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环顾国际,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有所谓“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根据现实所需,借鉴先进经验,我国《民法总则》设立“好人条款”,《侵权责任法》还有司法解释开通“绿色通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让“丁慧们”轻装上阵,更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救助风气。

当然,从社会利益最大化来说,我们既要鼓励主动救助,还应倡导科学救助,让救助者、受益者、社会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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