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报讯(独萍 潘璐璐)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补助范围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通知规定,补助标准是: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通知要求,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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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补助范围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通知规定,补助标准是: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含医疗费50元);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06元(含医疗费50元);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76元(含医疗费50元);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10元(含医疗费50元)。
通知要求,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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